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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交“结婚保证金” 保不了婚约

2008-09-04 11:08:41 来源: 大众网
 2007年6月,费县农村小伙王某经人介绍与张某订婚。订婚后,王某要到外地打工挣钱,张某怕王某出去打工后“变心”,就提出来让王某给她3万元的“结婚保证金”,如果王某不和她结婚,3万元保证金就归张某所有。王某同意,东借西凑给了张某3万元钱,双方签订了“保证书”。王某出去后又和别人谈起了恋爱,回来后便提出和张某分手,并想要回3万元保证金。但张某以“王某违约”为由拒绝偿还这3万元钱。后王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作为担保性质的保证金是不能适用于婚姻家庭关系的。我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五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本案中,这种结婚保证金明显违反了我国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据此,法院判决王某和张某签订的“保证书”无效,张某须返还王某3万元的“结婚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