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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婚假及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规定

2008-08-18 11:06:27 来源: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文件依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市政府2004年33号令

婚假及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规定

一、婚假的假期期限: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职工结婚时,享受3天婚假。

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初婚为晚婚。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

二、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

符合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条件的生育妇女,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2、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3、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4、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1、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2、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一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注:《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04年4月15日起施行。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