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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律师:
我和老公李某2000年共同生活在一起,当时因为我们离法定结婚年龄都还差一岁,只办了酒席,没有办结婚登记。2005年我们补办了结婚证。现在我们因为感情不和要离婚,就2003年李某父母送给我们的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达不成一致意见,赠与合同上并没有明确说只给李某一个人,也没有说是给我们共同所有,李某说这是他爸妈在他婚前的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问,该房屋是否为我和李某的共同财产?
张女士:
尽管你们是2005年补办结婚证的,但你们都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时间是2001年,2003年李某父母赠与你们的房屋,是在你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赠与,因未明确表示赠与李某一个人,该房应属你们的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你们在2000年就以夫妻名义住在一起,但那时并不符合法定结婚的实质要件,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假设其它法定结婚要件都符合)你们婚姻的效力应该追溯到你和李某都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2001年。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十八条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赠与所得的财产(除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外)归夫妻共同所有。李某父母在2003年赠与你们的房屋,是在你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赠与,且没有明确说只赠与李某一个人,应该是你们夫妻共同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