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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当天变卦 “落跑”新郎赔偿新娘抚慰金

2008-05-20 13:48:46 来源: 北京日报

结婚当天,新郎临时变卦娶了另一位姑娘,愤怒的新娘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落跑”新郎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新郎违背了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侮辱了新娘的人格尊严,判决“落跑”新郎赔偿新娘6万余元。此案入选昆明中院2007年度精品案例。

[案情]

小芳和小文都是呈贡县大渔乡人。2004年11月,小文认识了小芳,双方很快就确定了恋爱关系。

2005年3月,两家人商谈举行婚礼,按当地农村风俗,小文家送给小芳家19300元礼银钱,定于2005年4月6日按当地农村风俗举行婚礼。

4月6日,小芳家准备了50桌筵席。众多亲朋好友都已赶来,但迟迟不见新郎露面,到了下午小芳家人才知道,小文竟迎娶了他的另一女友回家。

大渔司法所对双方进行了调解,但未达成协议。让小芳更无法接受的是,她发现自己怀孕了。2005年4月19日在小文的陪同下,她到呈贡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做了人工流产手术。“他怎么能说变就变?”小芳一直想不通,加上村里人指指点点,小芳一怒之下以名誉侵权为由,将小文告上法庭,要求小文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73493元(其中精神抚慰金50000元)。

呈贡县法院一审判决:由小文赔偿小芳财产损失10775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一审宣判后,小文不服,提出上诉。昆明中院经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评析]

本案系一起特殊的名誉侵权案,审判前后引起全国多家新闻媒体的关注和报道。审理的亮点在于:围绕本案在侵权表现方式与一般名誉侵权的表现方式和损害后果的不同,合议庭充分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危害性及在当地的恶劣影响,按照名誉侵权构成要件,对小文在喜筵上“迎娶另一新娘”给作为新娘的小芳及其家人身心带来的危害进行了有理有据的法理分析,并结合我国农村特有的道德观和民间风俗,从公序良俗原则遵守的要求上,确认小文名誉侵权的事实成立,并作出符合法理、情理的公正判决,体现了对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和审判法官良好的法律素养与较强的法律适用能力。

一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洪斌;审判员:尹树华;代理审判员:李昌。

法官简介:郑洪斌,大学本科学历,原任呈贡县法院马金铺法庭庭长,现任呈贡县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一级法官。多次被评为全市法院“办案能手”、“先进工作者”、“执行工作先进个人”,被评为“昆明市人民调解先进个人”。

感言:作为一名法官,我们有义务和责任用人民所赋予的审判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偏袒任何一方,公正司法,努力通过每一个具体的法律手段体现和引导良好的社会导向和价值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