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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没上齐就上饭婚宴不欢而散 新人和酒店打官司

2008-11-23 00:05:59

酒店赔偿精神损失费

  本报讯 (记者张檬)曹先生为儿子举行婚宴,酒店却在几道菜后直接上了米饭和汤,客人以为饭菜上齐便纷纷离席,导致婚宴不欢而散。其后,酒店以曹先生拖欠餐饮费尾款为由起诉至法院。曹先生则认为是酒店违约在先,

反诉酒店赔偿其精神损害。近日,塘沽区法院一审判决,曹先生应支付酒店餐饮费1.5万元,由酒店赔偿曹先生精神损失费3000元。

  去年3月,塘沽的曹先生在某酒店为儿子办喜事,双方口头约定婚宴35桌,每桌900元标准。随后,曹先生向酒店交付了定金。

  半年后,婚礼如期举行,亲朋好友欢聚一堂。可酒店却在上了几道热菜后,直接端上了米饭和热汤,后面的酒菜也没有及时跟上。客人见此情景,以为饭菜上齐,便纷纷离席,喜庆的气氛一扫而空。

  为挽回影响,在儿子度完蜜月后,曹先生重新在另一家宾馆补办了婚宴。曹先生以酒店服务不负责任为由,拒绝支付婚宴尾款。多次协商未果,酒店将曹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曹先生支付欠款2.3万余元。

  酒店方认为,双方在商定菜单时,并没有约定上菜顺序,酒店的服务符合程序。酒店将后面的菜做好后,是曹先生拒绝继续上菜才引起客人离席的,曹先生拒绝付款的行为侵犯了酒店的合法权益。

  曹先生当庭反诉,称酒店的服务没有遵循当地餐饮习惯,直接导致婚宴未能顺利进行,酒店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给全家带来遗憾,要求酒店赔偿其重新办理婚宴费用3万余元,并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酒店与曹先生口头达成的婚宴酒席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协议履行。酒店未能按行规上菜,致客人未得到满意服务就离开婚宴,酒店对此负有过错责任。婚礼对于每个人而言都是终身大事,酒店的过错直接导致曹先生及其子的精神伤害,故应对此负责。曹先生对酒店提供的部分服务,也应当支付相应价款。

  据此,法院判决:曹先生支付酒店餐饮费1.5万元,酒店赔偿曹先生精神损失费3000元。以上两项折抵后,曹先生最终应支付酒店1.2万元;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违反餐饮交易习惯有过错

  我国《合同法》第61条明确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本案中,曹先生与酒店口头达成的婚宴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合同。作为婚宴的受益人,曹先生应当向酒店支付餐饮费。合同双方商定的菜单虽没有明确说明米饭和汤要在最后上桌,但酒店的做法显然违反了餐饮交易习惯,因此存在过错。虽然曹先生被侵犯的权利不是法定的和明确的,但客观上讲,婚宴给曹先生一家确实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应属于人格权范畴。据此,法院判决酒店应承担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